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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登报声明的法律条款如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出境入境遗失的,应当报告中国主管机关,在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
此外,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失声明还包括以下内容:
银行许可证遗失声明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及数字证书遗失声明
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遗失声明
遗失声明、注销公告、减资公告、公告启示、增资减资、开业公告、变更分立、吸收合并、转让公告、施工公告、招标公告、拍卖公告、解除公告、致歉公告、延期公告、寻人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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