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2018年申报条款
为进一步引导、推动创新主体加强新产品研发,提升产品供给质量,规范新产品认定程序,根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研发的产品。(二)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产品。(三)在结构、材质、工艺性能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的产品。(四)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能替代进口的技术、质量可靠、市场前景广阔的产品。
一、安徽省新产品申报条件须知:
(1)申请单位应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或其他经济组织等。
(2)在省内研制生产,并于近三年内形成批量生产并上市销售的产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以及行业管理要求。
(3)产品应具有技术性和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取得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且知识产权明晰。
(4)产品技术成熟、质量可靠、性能良好,并通过具备检验检测认证资质的相关检测单位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产品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或能够显著降低生产成本,比同类产品有明显的性能、价格价格优势。生产企业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
关于新产品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在新产品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中止认定,已经认定的予以撤销。认定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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