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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9-11-24 10:04:05 信息编号:236064488
合肥市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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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虽然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截止申报了,但是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即将开始申报。该项目对于合肥市企业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在企业准备材料的时候,需要提前了解合肥市高息技术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为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我国经济的升级发展,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加大了扶持力度,颁布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

合肥市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合肥市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
(1)《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认定办法》第4条规定,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高企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加计50% 
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加计75%
财税【2017】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解析1)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解析1--注意: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6条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于研发
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研发、生产经营共用
(1)财税【2014】75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 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财税【2015】10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四大行业即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转增个税递延
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利于吸引投资:投资方税收优惠
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温馨提示: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即将开始,建议企业注意提前准备材料。因为项目公示到截止时间是比较紧张。对于很多高企数据材料都是需要费事费力,提前准备的。

安徽卧涛专注科技项目申报,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行业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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